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二条有效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