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六十八条有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权人会议组织形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