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