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