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