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核查债权表以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表决通过的方案进行财产分配和追加分配,无需再次表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