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7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是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质量发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高标准示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水平呈现,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引领性的现代化城市形态。
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外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街道,由市颁发“生态鼎”。
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在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体现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相关要求。
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城镇更新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相衔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稳妥实施。
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加强对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机制,推动将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城市和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进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源头协同控制、末端协同治理。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开展工业全域有机更新,支持纺织、家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等新兴产业,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未来产业;支持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支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支持企业通过煤电机组改造和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运用等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发展复合式地面光伏发电和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农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促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利用。支持发展氢能产业及应用,打造氢能装备产业集聚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创新储能多元场景,加快规模化应用,建设绿色储能基地。
支持企业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对生产过程进行清洁化改造。鼓励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
企业应当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规范的企业开展再制造业务,鼓励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鼓励和引导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输采用水路、铁路和集装箱运输,提高多式联运衔接水平。鼓励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枢纽项目采用节能技术,加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改造。
加强建筑设计、施工流程的绿色监管,推进高能耗、低能效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鼓励建设单位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设计,支持装配式建造及装配化装修、绿色建材等应用推广。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推广运用碳效码,开展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等碳效评价,定期向相关主体公布碳效评价结果,并在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绿色金融服务等领域应用。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储能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高等院校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开展绿色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研究。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
第四章生态保护修复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类保护修复方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推进山地恢复利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计划,推进河湖、湿地水生植被恢复,并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
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林地定额、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推进重点防护林建设、退化林修复、珍贵彩色树培育,优化林分结构,保护古银杏等古树名木,增强森林的综合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强化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监管,提升耕地质量。依法保护溇港圩田。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依法公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管控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地标志性物种和种群保护恢复方案、野生动物放归和增殖放流计划、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方案,参与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和监测预警体系,防治福寿螺、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水葫芦等外来物种侵害。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落实环太湖“昆蒙框架”实施联盟地方性倡议,积极参与制定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和规则。
第五章污染防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控制,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内河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推动落实排放控制措施。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城镇、农村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实行标准化运行维护,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智慧化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蓝藻系统治理,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推进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探索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依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和整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储、综合利用、集中处置、闭环监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广“以竹代塑”等塑料制品替代模式。推动生产、流通领域包装减量化,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优先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构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分区域亮度管理制度,并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和减少对居民和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将列入省新污染物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第六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逐步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探索建立生态占补平衡制度,建立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初始配额与生态产品价值挂钩机制,推进基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投资多元、股权清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态产品开发运营体系,支持打造“天下湖品”“两山农品”“安吉白茶”等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
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权益挂钩。
建立森林、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推进林业碳汇收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碳密集型行业融资主体有序向低碳、零碳转型。
第七章生态文化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发布生态文明公益广告。
支持开展生态文明科学技术普及、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推进绿色学校建设,将生态文明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自然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
鼓励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自然学校,发挥生态村、生态农场、生态旅游区等体验场所的作用。
鼓励开发与生态文化相关的创意产品、特色旅游商品、旅游精品线路,促进生态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节庆民俗、文化走亲、旅游推介、展示展览等活动,推介湖州生态文化。
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托碳普惠数智应用场景,健全碳积分运行机制,对低碳行为进行权益激励。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家具、节能家电、绿色建材等产品,购买、使用碳标签产品。
快递、住宿、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协会成员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八章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保障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制定、实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依法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模式。鼓励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商解决跨界环境污染纠纷。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动代偿、碳汇补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奖惩等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涉及生态文明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生态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浙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湖州师范学院“两山”理念研究院等发挥智库作用,加强与国内外各类高端智库合作,打造生态文明国际交流智库平台,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提供决策咨询、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持。
第九章法律责任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目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