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风险筛查和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将列入省新污染物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