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推进水泥、玻璃、钢铁、垃圾发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