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目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