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制定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经济、技术政策过程中,应当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加强对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