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以及与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