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八章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以及与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