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制度,支持依法出让、转让、抵押质押、入股等环境权益市场交易行为。

建立森林、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推进林业碳汇收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