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保障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