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设生态完好、类型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依法公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管控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