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推进宁静城市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构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