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清洁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通过煤电机组改造和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运用等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发展复合式地面光伏发电和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农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促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利用。支持发展氢能产业及应用,打造氢能装备产业集聚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创新储能多元场景,加快规模化应用,建设绿色储能基地。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