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类保护修复方案。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