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类保护修复方案。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