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社会治理联动工作站、生态警务联勤站等建设,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对重点产业平台、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模式。鼓励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