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全域山体保护,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推进天目山生态廊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推进山地恢复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