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在禁止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内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