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标准,推动新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能效诊断达不到国家、地方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应当引导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开展工业全域有机更新,支持纺织、家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等新兴产业,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未来产业;支持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支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