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外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