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健全河湖长制,完善河湖管理维护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计划,推进河湖、湿地水生植被恢复,并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

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