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健全河湖长制,完善河湖管理维护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计划,推进河湖、湿地水生植被恢复,并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