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重大问题。

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