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状况。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