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