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