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绿色审计工作,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相关国有资源资产管理、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奖惩等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