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生态文化建设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建立生态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保护利用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等文化遗产,弘扬丝绸文化、茶文化、竹文化等本地特色生态文化,推进大运河文化带保护和建设。鼓励开发与生态文化相关的创意产品、特色旅游商品、旅游精品线路,促进生态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