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健全林长制,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林地定额、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推进重点防护林建设、退化林修复、珍贵彩色树培育,优化林分结构,保护古银杏等古树名木,增强森林的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