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健全林长制,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林地定额、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推进重点防护林建设、退化林修复、珍贵彩色树培育,优化林分结构,保护古银杏等古树名木,增强森林的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