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强化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监管,提升耕地质量。依法保护溇港圩田。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