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6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30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3月31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舆论监督等活动;
(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岗位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倡导和鼓励实行分餐制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严。
鼓励依法收养弃婴、孤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志愿者服务站等,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休憩如厕、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鼓励公民对遇险或者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报警、急救等应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适当增加女厕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置免费开放标志。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投放残币、假币,不得抢座霸座,不得以随身物品额外占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不得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二)维护道路交通和航空飞行安全,不得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行乞,不得在机场、禁飞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放飞风筝、孔明灯、无人机;
(三)遵守电梯安全规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不得在电梯上跳跃、打闹、击打电梯;
(四)爱护公共安全设施,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线,不得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不得在森林、草原、林地以及其边缘地带违规用火;
(六)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
(一)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划,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二)文明如厕,及时冲水,不得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不得在公共厕所墙壁上或者有关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临街建筑、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的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得乱倒垃圾、污水;
(四)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地以及进行聚餐、烧烤等行为,不得损坏花坛绿篱;
(五)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脏话粗话,不得高声接打电话,不得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遗失物,不得据为己有;
(三)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娱乐、健身、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四)文明养犬,携犬外出牵绳,及时清理犬便,不得无证养犬,不得遗弃、虐待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捎带、越黄线;
(六)文明观看电影、比赛和演展等活动,保持安静,服从管理,爱护场地设施和卫生,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抵制邪教,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聚集、围观;
(九)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让行,不得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得占用盲道、无障碍车位等无障碍设施通行或者停车;
(二)文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在出入口和拥堵路段相互礼让、有序通行,遇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过,不得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不得超载和驾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载客,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乱穿马路,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多车并行,不得违规载人载物;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不得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闯红灯,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溜冰鞋、平板车、平衡车等易于诱发危险的滑行工具;
(五)文明停车,不得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自行划占车位;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便民交通工具,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相关设施设备;
(七)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停靠应当规范有序,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不得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
(八)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
(一)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景区环境设施、花草树木,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破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损坏景区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攀爬触摸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摄像、野外宿营就餐,不得遗留垃圾,不得污染破坏环境;
(四)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
(五)遵守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维护国家形象;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规范。
(一)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明码标价,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文明宣传,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文明经商的规范。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以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四)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六)其他文明施工的规范。
(一)维护社区安全,不得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维护邻里和谐,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不得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爱护小区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得向建筑物外抖物扬尘,不得在禁养区饲养家畜家禽,不得在小区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四)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得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乡村文明行为的规范。
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禁止食用、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