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投放残币、假币,不得抢座霸座,不得以随身物品额外占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不得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二)维护道路交通和航空飞行安全,不得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行乞,不得在机场、禁飞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放飞风筝、孔明灯、无人机;
(三)遵守电梯安全规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不得在电梯上跳跃、打闹、击打电梯;
(四)爱护公共安全设施,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线,不得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不得在森林、草原、林地以及其边缘地带违规用火;
(六)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