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水、电、气、热等资源和能源。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