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暂停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