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暂停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