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