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