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岗位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