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四十条有效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因病施治、合理医疗,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