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行公务,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得拒绝、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