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违法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