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八条有效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