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