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