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