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不系犬绳,不及时清理犬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