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不系犬绳,不及时清理犬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