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