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