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和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景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