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行为。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严。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