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外来务工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